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梧州市工人医院廉洁行医“十不准”

 

1.不准以任何借口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“红包”和其他馈赠。医务人员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,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,由指定部门及时退还患者。难以退还的,由医院统一处理。

2.不准利用职务之便,接受医疗设备、医疗器械、药品、试剂等生产、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、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。

3.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、治疗或购买药品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。

4.不准在工作日擅离职守,私自从事各种收费性诊疗和技术活动,牟取个人私利。

5.不准以冷、硬、顶、推、拖的态度对待病人。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,杜绝“踢皮球”现象发生。凡危重病人就诊,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对病人的抢救,必要时可先抢救后补办手续。

6.不准对药品、仪器检查、化验报告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“开单提成”,与科室、个人收入挂钩,或私自利用医疗单位的检查仪器、工具、试剂等,收取“红包”。严格遵守“因病施治、合理检查、合理用药”的原则,严禁大处方、滥检查,人为增加病人经济负担。

7.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,巧立名目乱收费、分解收费和自定标准乱涨价。

8.不准私设“小金库”。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,取消科室承包的收入分成办法。

9.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,对中标药品必须严格履行契约。

10.不准使用假劣药品,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生产、销售、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和制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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